房地产诉讼律师费用的承担规则
一、一般原则:“谁请律师谁付费”
房地产诉讼中,律师费用的承担以“谁委托、谁付费”为核心原则。即无论案件胜诉与否,聘请律师的一方需自行承担己方律师的费用。这一原则是基于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服务的基本逻辑,多数情况下法院会按此执行。
二、特殊情形1:合同约定由败诉方承担
若房地产合同(如房屋买卖、租赁、合作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因一方违约引发诉讼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如未违反公平原则、未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则胜诉方可在诉讼请求中主张律师费,法院通常会支持由败诉方承担己方律师费用。例如,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若守约方胜诉,其律师费可由违约方赔付。
三、特殊情形2:法律援助案件
若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如经济困难、无固定收入、涉及弱势群体权益等),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代理诉讼,律师费用由政府财政负担,当事人无需自行支付。
四、特殊情形3:法院酌定分担
若一方存在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如故意制造、参与诉讼以损害对方利益),或因自身过错导致诉讼拖延、对方产生额外合理费用(如不必要的保全、重复鉴定),法院可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决过错方适当分担对方的律师费用。例如,被告恶意拖延庭审,导致原告为应对诉讼支付高额律师费,法院可能酌情要求被告承担部分费用。
五、特殊情形4:部分消费者维权案件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若开发商存在明显过错(如逾期交房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房屋质量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隐瞒房屋抵押事实等),法院可能基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考虑,判决开发商承担消费者的律师费用。此类情形需结合具体案情及法律规定判断,并非普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