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纠纷可依据纠纷类型和性质,选择以下部门处理:
协商与调解
村委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适用于邻里之间、村民与村集体等平等主体间的纠纷。由熟悉情况的基层组织协助沟通,达成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约束力,可申请司法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级调解未果或涉及面较广的纠纷,乡镇政府可利用行政资源协调,主持调解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行政处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权属争议)。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间的争议,由乡级或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单位间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需先申请行政处理,不服处理决定的,需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
乡镇人民政府:可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部分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等,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专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如承包合同纠纷、流转纠纷、侵权纠纷等。仲裁程序简便,非强制仲裁,当事人可选择仲裁或直接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30日内向法院起诉。
诉讼
民事诉讼:适用于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如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相邻关系纠纷中的土地侵权等。由纠纷土地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对乡镇政府、县级以上政府或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或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土地权益的,可提起行政诉讼。
注意事项:
土地权属争议需先经行政处理,不服处理决定的,需先复议再诉讼。
保留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流转协议等证据,及时主张权利,注意各类途径的时效期限。
信访是补充渠道,不具法律强制力,不能替代法定解决程序。
建议根据纠纷具体情况,优先尝试协商、调解,复杂纠纷可咨询专业律师,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