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遭受侵害的重大风险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
环境公益诉讼可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是人民检察院和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被告一般是污染企业或个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是人民检察院,被告一般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与传统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发起者不一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其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同时兼具补救功能,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