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性取向通常不被视为骗婚。根据现行法律,骗婚通常是指利用婚姻手段骗取财物。如果在结婚过程中仅有性取向的隐瞒而没有其他骗取财物的行为,这种情况下的隐瞒性取向一般不构成骗婚。不过,如果隐瞒性取向等行为导致了对方在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可能会影响到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具体的法律判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进行。
《民法典》在婚姻效力的规定上采取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并存的二元体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婚姻效力体系采取的是“半开放半封闭”的态度。《民法典》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有三种,分别是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及未到法定婚龄。《民法典》对无效婚姻的规定进行了封闭限制,基于这三种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主张婚姻无效的,一般都不会得到支持。但可撤销婚姻与婚姻无效的规定不同,《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有关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并没有像第一千零五十一条那样进行限制性表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