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存在“公款办公事罪”这一罪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量刑标准如下:
一般情节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例如,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如赌博、走私等),或挪用数额较大(非法活动3万元以上、营利活动或超三个月未还5万元以上)。
情节严重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包括挪用公款数额巨大(非法活动100万元以上、营利活动200万元以上),或挪用特定款物(如救灾、抢险等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不退还且数额较大等情况。
数额巨大不退还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例如,挪用公款数额巨大(非法活动300万元以上、营利活动500万元以上)且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无法退还。
注意事项:
若挪用公款用于公务且符合法定程序,不构成犯罪。
量刑时会综合考虑挪用目的、用途、是否退还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