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处理因外债问题引发的离婚案件时,主要依据债务的性质来确定偿还责任,具体如下:
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外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个人债务: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前就已经形成的债务,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个人债务。个人债务由负债方以其个人财产自行清偿,另一方无需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