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直接找父母。
法院执行只能针对被执行人本人名下的财产。父母不是被执行人,其合法收入、存款、房产、车辆等均受法律保护,法院无权查封、扣押或冻结。即使老赖与父母同住,只要财产登记在父母名下,就不会被列为执行标的。
例外情形极少:
一,老赖为未成年人或虽已成年但无民事行为能力,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在未尽监护义务范围内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二,老赖恶意将财产无偿赠与或低价转让给父母在一年以内的,债权人可起诉撤销转让,把财产追回再执行;
三,父母自愿出面代偿,可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或在执行笔录中明确代履行,法院据此结案,但这属于自愿,不能强迫;
四,父母名下房产实际由老赖出资购买并长期控制,且登记行为符合恶意逃债、规避执行特征,债权人可提起确权诉讼,经判决认定实际权利人为老赖后,再行执行。
债权人发现老赖与父母财产混同、虚假交易、虚假登记的,应收集购房合同、银行流水、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向执行法官提交书面线索,由法院审查或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不可自行上门索要或骚扰。
简言之,父母不是债务人就不能直接执行,除非出现恶意转移、监护责任、自愿代偿等特殊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