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可以撤案,但必须具备法定事由,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职权决定,当事人无权单方“撤销报案”。
取保候审只是强制措施,与案件是否成立没有必然联系。取保解除后,如果侦查机关发现: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
3. 经特赦免除刑罚;
4. 犯罪嫌疑人死亡;
5. 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撤销案件。
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久挂不撤”:取保期满只解除取保,不移送起诉也不出具撤案决定,导致当事人仍被视为“犯罪嫌疑人”,影响出境、就业、工资待遇。对此,当事人可:
1. 取保满十二个月且无新证据,书面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撤案或终止侦查;
2. 向同级检察机关申诉,由检察机关启动立案监督;
3. 因挂案造成实际损害的,可在确认撤案或不起诉后申请国家赔偿。
简言之,取保候审后案件并非自动终结,只要出现法定不追责情形,就应依法撤案;否则,当事人应主动通过申诉、监督程序推动案件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