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的法定期限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 24 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 3 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于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如果案件情况复杂,对鉴定意见可能产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可以在损伤程度确定后进行。但一般应当在受理委托后的 90 日内作出鉴定意见。
如果是涉及伤害案件的鉴定,当事人受伤后应及时报案,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24 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被害人一般在 7 日内进行伤情鉴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 30 日。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常见的一般性规定,实际的法定期限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案件的复杂程度、鉴定材料的完整性等。
此外,不同地区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流程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当以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