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其主要套路包括以下几种: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阴阳合同”“虚高借款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制造银行流水痕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款合同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