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行为的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投放的是虚假的危险物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
行为的客观方面:实施了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所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 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2. 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工厂、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3. 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4. 致使公安、武警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5. 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是否构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手段、方式、后果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立案,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和主观故意,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