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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结婚证无孩子解除婚姻关系协议书

#婚姻家事

34 人看过

2025-06-11 14:34:55

法律解析

以下是为您提供的一份无结婚证无孩子解除婚姻关系协议书的模板:

解除婚姻关系协议书

男方:[男方姓名] 身份证号:[男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男方住址] 联系电话:[男方电话]

女方:[女方姓名] 身份证号:[女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女方住址] 联系电话:[女方电话]

男方与女方于[相识日期]相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并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从此互不干涉各自的生活。

二、双方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双方在同居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四、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诚实守信,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男方(签字):[男方签字] 日期:[男方签字日期]

女方(签字):[女方签字] 日期:[女方签字日期]

需要注意的是,未办理结婚证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婚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的解除协议更多是对双方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等问题进行约定。如果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能需要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此外,建议在签订协议前,双方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最大程度保障自身的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