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双倍工资的时效规定主要涉及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一般来说,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对于双倍工资的时效计算,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处理方式。
一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差额属于惩罚性赔偿,不适用特殊时效规定,应适用一年的普通仲裁时效。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双倍工资的时间作为仲裁时效的起算点。
另一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中的一倍工资是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所得报酬,另一倍工资则是对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对于作为正常劳动报酬的那一倍工资,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特殊时效规定,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仲裁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作为惩罚性赔偿的那一倍工资,则适用一年的普通仲裁时效。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可能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对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有不同的认定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