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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婚姻和无效的婚姻的区别

#婚姻家事

21 人看过

2025-05-29 17:09:48

法律解析

可撤销的婚姻和无效的婚姻存在以下区别:

1. 法定事由不同

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是:因胁迫结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

2. 请求权主体不同

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范围较广,包括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一般仅限于受胁迫方本人或者被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

3. 请求时效不同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只要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不受时间限制。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 法律后果不同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婚姻是有效的,撤销后婚姻自始无效。

5. 认定机关不同

无效婚姻的认定机关为人民法院。

可撤销婚姻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也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