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处理无效婚姻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1.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重婚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未到法定婚龄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2. 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3. 财产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4. 子女抚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无效婚姻的认定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