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对方同意的行为,通常不构成骚扰。骚扰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违背他人意愿,对他人造成干扰或不适的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骚扰的定义与特点
骚扰行为通常包含性要求或者涉及性的意图,且这种行为是不被受侵害人所欢迎、不愿意接受的。例如,讲黄色笑话、评头论足、展示色情图片等。
骚扰行为可能表现为身体接触、言语、图文展示、眼神及姿势等多种形式。
骚扰行为可能发生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等多种场合。
同意与骚扰的关系
如果行为是经过对方明确同意的,那么这种行为通常不被视为骚扰。因为同意意味着受侵害人对行为没有反感或不适。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同意必须是基于自愿和明确的意思表示。如果同意是在被威胁、欺骗或强迫的情况下给出的,那么这种同意是无效的,行为仍然可能构成骚扰。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属于骚扰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的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经过对方同意的行为,由于符合受侵害人的意愿,通常不构成骚扰。但如果同意是在非自愿或被迫的情况下给出的,或者行为本身超出了同意的范围,那么这种行为仍然可能构成骚扰,并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