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九条及人民警察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不得适用继续盘问的情形包括以下四类:
未经当场盘问、检查。
继续盘问必须以当场盘问、检查为前提。若未履行此程序,则不具备适用继续盘问的基础条件。
应当直接适用传唤或拘传。
若案件性质需通过传唤、拘传等法定强制措施处理(如刑事案件需强制到案),则无须启动继续盘问程序,以避免权力滥用。
案件已作为治安/刑事案件受理或立案。
若案件已正式进入治安或刑事司法程序,继续盘问将干扰正常办案流程,因此被明确禁止。
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畴。
若案件超出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如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管辖),则应立即移交对应机关,不得继续盘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