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未休年假和未发第十三薪的情况时,这些因素可以被纳入辞退员工的赔偿计算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休年假的工资需要按照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来支付,这被视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因此,如果员工因未休年假或未发第十三薪而被辞退,这些未支付的工资可以作为赔偿的一部分计算在经济补偿金中。
具体来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员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未休年假和未发的第十三薪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视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从而影响经济补偿的计算。
总结来说,未休年假和未发的第十三薪确实可以算作辞退员工的赔偿的一部分。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这些因素应当被充分考虑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