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债权转让但质权未转让的情况下,质押物的偿还责任通常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一般来说,如果主债权转让时质权未一并转让,原质押合同对债务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债务人应当按照原质押合同的约定向原债权人或者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
如果质押合同明确约定了在主债权转让时质押物的处理方式,那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从法律原则上讲,债务人对其债务的履行责任不会因为主债权的转让而改变。新的债权人在取得主债权后,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新的债权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原质押合同主张权利。
然而,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可能会比较复杂。例如,如果原债权人在转让主债权时没有通知债务人,或者新的债权人在接受主债权时没有充分了解质押物的情况,都可能导致在债务履行和质押物处理上出现争议。
最终的责任归属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以及具体的案件事实等因素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