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的出资性质,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判定为投资款或者公司借款,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判断。
如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或者公司之间有明确的书面协议,约定了该出资为投资款,并且在公司的实际运营中,隐名股东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了公司的决策、管理或者享受了股东的权益,那么通常会被认定为投资款。
但如果双方的约定或者相关证据表明,该出资只是一种借款,并且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承担公司的风险,只是按照约定收取固定的利息或者本金回报,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公司借款。
此外,法院在判断时,还会考虑出资的用途、公司的财务记录、其他股东的认知和态度等因素。
如果出资直接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或者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并且在公司的财务账目中明确记录为股东出资,这也倾向于认定为投资款。
总之,隐名股东出资的性质认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各种证据和具体情况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