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代位权和撤销权是什么意思

#综合咨询

44 人看过

2025-05-20 16:45:58

法律解析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例如,A 欠 B 10 万元债务已到期,但 A 一直不向 C 主张其到期的 8 万元债权,此时 B 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A 对 C 的 8 万元债权。

代位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

2.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

3.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比如,A 欠 B 债务,但 A 却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赠与 C,这种行为可能导致 A 无力偿还对 B 的债务,B 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A 的赠与行为。

撤销权的成立通常需要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1.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设立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不当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公平和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