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例如,A 欠 B 10 万元债务已到期,但 A 一直不向 C 主张其到期的 8 万元债权,此时 B 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A 对 C 的 8 万元债权。
代位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
2.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
3.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比如,A 欠 B 债务,但 A 却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赠与 C,这种行为可能导致 A 无力偿还对 B 的债务,B 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A 的赠与行为。
撤销权的成立通常需要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1.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设立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不当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公平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