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之间收养孩子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条件方面:
1.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须为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
2. 收养人应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包括经济条件、健康状况等。
3. 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 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5.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手续方面:
1.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2. 提交收养申请书,其中应包括收养人的基本情况、收养的原因、被收养人的情况等。
3. 提供收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4. 提供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5. 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亲属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