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的构成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方面: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对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是过失的心态,但对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供应血液的行为可能是故意的。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卫生秩序,又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权利。
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包括采集血液时未进行艾滋病等传染病的检测,或者在采血、供血过程中违反无菌操作规定等。“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一般是指造成供血者、受血者、用血者感染疾病等严重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上构成要件。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具体案件的认定和处理,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