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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后撤诉如何算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家事

11 人看过

2025-05-14 15:34:33

法律解析

起诉离婚后撤诉,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仍依据法律规定和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 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财产一般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起诉离婚又撤诉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并没有因为起诉和撤诉的行为而发生改变。如果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认定存在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再次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