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后撤诉,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仍依据法律规定和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 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财产一般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起诉离婚又撤诉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并没有因为起诉和撤诉的行为而发生改变。如果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认定存在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再次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