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违约金这两种方式,不可以并用。
在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定金和违约金是两种常见的违约救济方式。
定金通常作为合同履行的预先保证,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性质;而违约金则是对违约行为的经济制裁,具有惩罚违约行为的性质。两者虽然都具备一定的担保和惩罚功能,但允许二者并用可能导致违约方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有违公平原则及合理补偿受损方损失的立法初衷。
基于上述原理,法律规定在违约发生时,守约方需在违约金与定金之间做出选择,以确保违约责任的合理性及双方权益的平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样的法律规定意味着,在违约情况发生时,守约方只能在违约金和定金之间选择一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能同时主张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