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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医院可以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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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11:23:48

法律解析

伤情鉴定一般医院不能做。伤情鉴定通常由公安机关内部设立的法医鉴定部门、司法机关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来进行。

医院的职责主要是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虽然医院的医生在医疗过程中会对患者的伤情有一定的了解和判断,但他们不具备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伤情鉴定报告的资质。

伤情鉴定有着严格的标准和程序,需要综合考虑受伤的原因、机制、损伤的形态、后遗症等多个方面。专业的鉴定机构拥有经过专门培训和资质认证的鉴定人员,他们能够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鉴定标准,进行科学、客观、准确的评估和判断。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涉及到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中的伤情鉴定,可能会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进行。

总之,为了确保伤情鉴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准确性,应该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来进行伤情鉴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