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主要有以下区别:
犯罪主体不同:失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
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失火罪表现为行为人由于过失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消防责任事故罪则是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失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消防责任事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提不同:失火罪造成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与生产活动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的结果。消防责任事故罪造成严重后果则是由于行为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导致的结果。
立案标准不同:失火罪中,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等情况应予立案追诉。消防责任事故罪中,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等情况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