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单位不给交“一金”(住房公积金)可能有以下原因:
经营成本考虑:部分单位可能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减少开支,选择不缴纳住房公积金。
法律意识淡薄:有些单位的管理者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或不重视,不清楚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
员工流动性大:如果单位员工的流动性较高,单位可能认为缴纳住房公积金手续繁琐,且在员工离职时办理相关手续较为复杂。
经济效益不佳:单位本身经营困难,资金紧张,难以承担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费用。
行业惯例影响:在某些行业中,可能存在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不良惯例,导致部分单位跟风效仿。
然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单位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法定的义务。如果单位未履行这一义务,员工有权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