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离婚需要按照以下步骤办理手续:
1. 签订离婚协议书: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 申请受理:夫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 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询问相关情况,以确定离婚意愿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和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协商一致。
4. 登记发证:经过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对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