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拘留期间被拘留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有效行使权利:
一、知情权行使
1. 知悉拘留理由:
要求办案机关在拘留后24小时内书面告知涉嫌罪名及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5条)。
2. 核对笔录:
对讯问笔录逐页核对,发现记载错误可要求更正或拒绝签字。
二、律师帮助权
1. 委托律师:
自第一次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刑事诉讼法》第34条)。
2. 会见沟通:
除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案件,律师凭三证”可在48小时内会见被拘留人,传递案情及家属信息。
三、申诉控告权
1.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或要求检察院审查拘留必要性(《刑事诉讼法》第95条)。
2. 控告非法取证:
遭遇刑讯逼供、威胁取证时,向驻所检察官或上级机关提交控告材料,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四、人身健康权保障
1. 拒绝自证其罪:
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不得因沉默而被推定有罪(《刑事诉讼法》第52条)。
2. 医疗救助:
身体不适可要求看守所提供医疗检查,严重疾病可申请取保或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