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车追尾事故的责任划分需结合碰撞顺序、驾驶行为及证据综合判定,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础责任规则
1. 末车全责原则:若第三辆车(C车)撞击第二辆车(B车),导致B车惯性前移撞上第一辆车(A车),且无证据证明B/A车存在过错,则C车对B车和A车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后车应保持安全距离”)。
2. 分段追尾责任:若三车独立碰撞(如C撞B、B撞A为两次独立事故),则C车赔B车,B车赔A车,责任各自独立承担。
二、特殊情形责任调整
1. 前车过错:若A车急刹无正当理由(如非避让障碍)、违规停车或刹车灯故障,可减轻后车责任;
2. 连环推撞:B车被C车撞击后因操作不当(如未及时制动)加重A车损失,B车需对A车扩大损失部分担责;
3. 多车同时追尾:若三车几乎同时碰撞且无法区分顺序,可能按“共同过错”分担责任。
三、证据关键性
行车记录仪:记录碰撞瞬间的车速、车道偏移情况;
刹车痕迹:鉴定各车制动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车辆损坏部位:通过碰撞凹陷位置判断接触角度。
四、责任比例参考
典型三车连撞:C车承担70%-100%,B车0-30%(若其未及时采取制动措施);
二次碰撞加重损失:C车赔B车尾部及A车尾部,B车单独赔A车前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