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等规定,以下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婚前个人债务(婚后未用于共同生活)
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婚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属个人债务;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除外。
二、无共同意思表示且超家庭日常需要的婚内债务
婚姻存续期内,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同时满足以下两点,属个人债务:
1. 无共同签名、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
2.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未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例外: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按共同债务处理。
三、虚构或违法犯罪债务
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或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均非共同债务,法院不支持债权人向配偶主张。
四、明确约定为个人的债务
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内债务为个人承担,且债权人知晓该约定的,按约定认定为个人债务(《民法典》第1065条)。
五、其他个人债务情形
• 未经同意擅自资助无扶养义务人,且未用于共同生活;
• 独自筹资经营但收益未用于共同生活;
• 遗嘱/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所生债务;
• 分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
• 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且无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核心判断标准
• 看是否有共同意思表示(共签、事后追认等);
• 看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 大额债务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债权人需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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