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津贴差额的计算主要涉及两个核心步骤:确定应发津贴标准与扣除已支付部分。具体分析如下:
一、确定应发津贴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伤残等级对应月数支付(如一级伤残为27个月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一级)至75%(四级)。若实际发放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关键点:
“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若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按60%计算;若高于300%,按300%计算。
二、扣除已支付部分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职工无法足额享受津贴,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计算时需核对:
工伤保险基金已支付金额;
用人单位实际支付金额;
应发津贴与已支付金额的差值。
示例:
假设职工本人工资为10,000元/月,被鉴定为四级伤残,应发伤残津贴为7,500元/月(10,000×75%)。若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5,000元/月,用人单位需补足2,500元/月差额。
注意事项
地区差异:部分省份(如广东)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差额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时效性:申请补足差额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出,离职后可能面临诉讼时效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