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社保先行支付的费用具体如下:
1.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 住院伙食补助费。
3.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 劳动能力鉴定费。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不支付上述费用,或者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工伤保险基金可先行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社保先行支付主要依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法条,具体如下:
-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因工伤发生的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等九类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第六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存在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