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道责任
若漏水管道属于小区公共设施(如主管道、楼栋立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负有维修养护义务。若物业未定期巡检、未及时修复老化隐患,需承担主要责任。若已履行检修义务但无法预见突发破裂,可减轻责任。
业主专有部分责任
入户支管等业主专有部分的管道漏水,依据《民法典》第296条,业主承担维护责任。若因私自改造或疏于维护导致漏水,业主需赔偿公共区域及其他住户损失。
供热企业责任
若小区整体供热系统尚未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维护的管道(如热力站至楼栋的主管道)出现老化问题,供热企业需负责维修及赔偿。
混合过错情形
如物业未及时提醒业主更换自有管道,或业主拒绝配合公共管道改造,各方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造成第三方损失的,受害人可向责任方索赔(《民法典》第116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