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原则:原则上不支持,例外可主张
一般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赔偿范围限于维修费、车载物品损失、车辆施救费及合理替代交通工具费用,不包含折旧费。
法院普遍认为:车辆经维修恢复使用功能后,折旧属于间接损失且难以量化,故一般不予支持。
例外情形
新车严重受损:购买时间短(如3个月内)、行驶里程少,且事故导致结构性损伤(如纵梁变形、安全性能下降),可能支持折旧费。
特殊车辆:待售商品车、收藏车等因事故导致交易价值显著贬损,可主张赔偿。
协商或保险约定:对方自愿同意赔偿,或商业险合同明确包含折旧费(罕见)。
二、主张折旧费的条件与证据
必要证据
鉴定报告:由专业机构评估事故前后的车辆价值差额(如中车检、4S店报告),需明确贬值与事故的因果关系。
购车凭证:发票、行驶证(证明车辆购买时间及初始价值)。
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对方全责或主责。
诉讼请求
起诉时需将折旧费列为独立诉讼请求,若一审未提出,二审通常不予追加。
三、实务难点与风险
法院自由裁量权大
即使符合例外情形,法院可能酌情支持贬值损失的30%-70%(如北京、上海部分案例支持新车贬值费)。
鉴定费用可能由原告预垫,若败诉需自行承担。
保险不赔付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均不赔偿折旧费,需由责任方个人承担。若对方无赔偿能力,执行难度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