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建议
一、责任认定的核心依据 是否存在劝酒行为 若存在强行劝酒、逼迫饮酒等行为,同饮者可能需承担较大责任。 是否尽到合理救助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同饮者需对醉酒者履行安全护送、通知家属、及时送医等义务。 组织者的特殊责任 酒局组织者因发起活动负有更高注意义务。例如,乌鲁木齐案例中,公司负责人李某作为组织者,被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 二、具体情形分析 若同事被安全送回家后自行外出 同饮者责任:若已确认其状态稳定(如能自行开门、对话),并送至安全场所(如家中),通常不担责 例外情形:若醉酒者明显无法自理(如昏迷),同饮者未采取进一步措施(如通知家属或送医),则可能因疏忽担责 。 若同事送回家后因自身疾病或行为导致死亡 若死亡直接原因为自身疾病(如心脏病),且同饮者不知情,通常不担责。例如上海案例中,郭某因冠心病猝死,法院认为同事无法预见其病史,无过错 。 若饮酒诱发疾病,但无证据证明因果关系,同饮者仍可能免责 。 组织者的责任范围 组织者需确保活动安全,如安排未饮酒者护送、及时处理紧急情况。乌鲁木齐案例中,组织者因未直接送医被判部分责任 。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解答于 2025-04-08 09: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