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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好意帮工不幸受伤,律师巧用举证责任倒置确定责任主体助当事人获赔偿

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案号:

    (2022)鲁0112 民初6812 号

  • 裁判日期:

    2022-09-21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文书性质:

    判决书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老师,1966年生人。被告刘某,1993年生人。程某,1961年生人(与原告系朋友关系)。
诉讼记录
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5月26日,张老师应程某、刘某请求为其厂方安装电表,张老师推着载有妻子的轮椅(因脑血栓后遗症,需乘坐轮椅)来到厂房处,程某带领张老师进入厂房内电梯,三人乘坐该电梯去三楼过程中,电梯钢丝绳断裂,导致电梯坠落,造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三人当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张老师深受重伤,支出医疗费近40万元。案发后张老师家属找到代理律师,经律师协助调查,确认电梯厂房所有人、承租人等为共同侵权主体,诉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案由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最终获得法院支持,经法院审判,张老师获得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
裁判分析过程
近年来,义务帮工受害及提供劳务受害案件多发,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往往存在证据缺失形不成完整证据链、起诉时错告、漏告主体及个别能够适用特殊侵权使己方有利但最终未准确利用从而败诉的情况。诉讼是一个严谨而又专业的程序,委托律师能够使当事人从复杂繁琐的法律关系中脱身出来,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能够使自身权益得到最全面、最有力的保障。
判决结果
一、被告刘某、程某赔偿张老师住院伙食补助费5115元; 二、被告刘某、程某赔偿原告张老师营养费 4125元; 三、被告刘某、程某赔偿原告张老师误工费 28581.3元; 四、被告刘某、程某赔偿原告张增山护理费 32736元; 五、被告刘某、程某赔偿原告张增山交通费 385元; 六、被告刘某、程某赔偿原告张增山残疾赔偿金227799.44元; 七、被告刘某、程某赔偿原告张增山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 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五条
法官信息
承办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