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科学技术使亲子鉴定成为人民法院判断亲子关系的一个有效的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民事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采用亲子鉴定方法所作的鉴定意见只是证据的一种。
在亲子关系异议之诉中,如果当事人就其主张提交的证据足以满足法官对此问题作出判断的条件,自然无须再进行亲子鉴定。
如果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其主张成立,但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反对,一方或者双方所举证据尚不足以让裁判者对需要裁决的事项作出确认,在此种情形下需要借助科学的办法对当事人与子女是否具有亲子关系进行鉴定。
关于鉴定的发起、鉴定的进行、鉴定报告的审查、重新鉴定、补充鉴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等程序性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作出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应当根据这些规定采取鉴定措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