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日,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朋友李某借款200万元,李某随即联系朋友钱某商议借款事宜。钱某同意借款,并按照李某的指示将款项汇入王某提供的账户中。王某收款200万元后,按照李某的指示出具了借条,借条中载明“今借到钱某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使用期限2024年7月1日到2024年7月5日,借款人王某……”同时,王某将自己名下一处房屋抵押给钱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又考虑到借款费用过高,借款当天王某便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某转账共计200万元,并取回借条,同时要求钱某解除对其名下房屋的抵押登记。但李某收款后,仅向钱某返还了部分款项,钱某以此为由拒绝解除抵押登记,故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向李某还款的行为是否对钱某发生效力,即李某代收案涉借款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认定问题。本案中,通过已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借款始终是李某作为中间人全程主导协商、指示出具借条等,李某的这一系列行为已形成代理权的外观,即李某系钱某的代理人,钱某系被代理人。此外借款完成后,钱某将借条交付李某持有,且未明确告知王某还款路径,客观上再次强化了李某的代理人地位。王某作为借款人,在李某持有借条且全程代理借款流程的情况下,依据交易习惯将款项归还给李某,符合常理。故法院认为,王某将案涉款项返还李某并取回借条的行为无过失,对钱某亦有法律效力。鉴于王某已将案涉借款返还完毕,案涉债权消灭,法院判决钱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王某解除不动产房屋的抵押登记。宣判后,钱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因客观上使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外观”显示的被代理人承担。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通常认为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存在代理权外观;二是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从本案出借款项的过程来看,中间人李某具有代理权外观,王某亦知李某系代理钱某进行借款。借款后,钱某没有告知王某还款方式,且将借款凭证交由李某控制,从王某视角来看,李某的代理权外观仍然存在,且构成表见代理。根据“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外观’显示的被代理人承担”,钱某应当解除对王某名下不动产房屋的抵押登记,对于钱某未收到全部款项的主张,可通过对李某提起另案诉讼的方式来实现。在日常生活中,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事务较为常见。需要注意的是,为保护自身权益、避免产生风险,我们在委托他人时应尽量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授权范围等内容;当解除委托时,也应及时告知相对方,防止出现表见代理或越权代理的情形。
引用法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