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人生中的重要大事,而可撤销婚姻是法律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设立的一项制度。其中,重大疾病与婚姻的撤销存在一定关联,了解哪些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对于维护婚姻双方的权益至关重要。接下来法临将详细探讨相关内容。
一、哪些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法律并未明确列举哪些疾病属于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参考《母婴保健法》等相关规定来判断。《母婴保健法》第八条指出,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的检查。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例如,一些严重的遗传性代谢病、染色体病等,这类疾病可能会严重影响后代的健康,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负担。
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这些传染病具有传染性,可能会对配偶的健康造成威胁。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可能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也难以履行婚姻中的义务和责任。
不过,具体某一种疾病是否属于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由人民法院根据医学鉴定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二、重大疾病未告知撤销婚姻的时效
法律不仅规定了重大疾病未告知时另一方有撤销婚姻的权利,还对行使该权利的时效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是一个关键时间节点。比如,一方在婚后通过体检等方式发现另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此时就开始计算这一年的时效。如果超过一年才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设置时效的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因为婚姻关系涉及到双方的财产、子女抚养等多方面的权益,如果一方长期不行使撤销权,可能会使双方的权益处于不稳定状态。同时,也防止当事人滥用撤销权,给另一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在实际生活中,可能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当事人未能及时知道撤销事由。例如,一方故意隐瞒病情,且在婚后一段时间内病情没有明显发作,导致另一方未能及时发现。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具体的证据来判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三、撤销婚姻后财产如何处理
当婚姻被撤销后,财产的处理也是一个重要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在重大疾病未告知导致婚姻被撤销的情况下,无过错方往往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对方结婚,其权益应当得到保护。在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时,首先鼓励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例如,双方可以根据各自的出资情况、生活需要等因素,对共同购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比如,在购房时,无过错方出资较多,且对家庭的贡献较大,法院可能会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存在过错行为,如故意隐瞒重大疾病,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也会予以考虑。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财产分割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有所不同。离婚是基于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解除,而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所以在财产处理上更侧重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以平衡双方在婚姻中的权益。
综上所述,我们了解了哪些重大疾病可能会导致婚姻可撤销,以及重大疾病未告知撤销婚姻的时效和撤销婚姻后财产的处理方式。但在实际法律应用中,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比如,具体某一种疾病是否能认定为重大疾病、如何收集对方隐瞒疾病的证据、撤销婚姻后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等问题,都可以向专业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