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与婚姻被撤销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婚姻,从办理结婚登记一开始就不具有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因此,在婚姻被确认无效和被依法撤销后,该婚姻溯及登记时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非自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后才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无效婚姻与被撤销婚姻虽然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并非只要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婚姻从一开始就当然无效、无须任何有权机关宣告或者确认。
尽管无效婚姻存在法定无效原因,但只有经过有权机关宣告或者确认程序后,发生无效的后果,并溯及婚姻的开始。若未经宣告或确认程序的,则该婚姻仍视为有效婚姻。考虑到违法婚姻作为一种既存的社会关系,总是以婚姻的形式向社会辐射、扩散,并以此为基础形成各种社会关系,产生多种社会影响。
如若认定当然无效,无效婚姻无须人民法院进行确认便自始无效,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对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的区分,并可能危害婚姻秩序。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0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婚姻无效虽然为绝对无效,但从《民法典》有关婚姻无效的规定分析,实采宣告无效主义,须经人民法院宣告确认,该无效婚姻才正式不受法律保护,在未经人民法院确认之前,该婚姻即使存在无效事由,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可撤销婚姻实为相对无效,当事人若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该婚姻则为有效婚姻并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只有当人民法院撤销该婚姻时,该婚姻才自始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在未经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判决前,该婚姻仍为有效婚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