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必然涉及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身份与财产两方面的法律后果。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因此也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由于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关系定性为同居关系。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原则,首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由,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
对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不能损害重婚一方第一个合法婚姻的配偶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之间虽无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但并不影响父母子女的关系。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对于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没有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过错方赔偿损失。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