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禁止性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体现。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就是要反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以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强迫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获取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以索取对方财物为目的的缔结婚姻的行为。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都是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都是第三人强迫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两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买卖婚姻以索取财物为目的,包办婚姻无此项特征。
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都是以索取财物为目的缔结婚姻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买卖婚姻多体现为贩卖女性或把女性身体当作财物,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多体现为女方以索要巨额彩礼作为缔结婚姻关系的前提。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