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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理由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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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7 14:08:02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我国刑事诉讼法实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作为法院的负责人,有责任监督本院生效判决、裁定是否存在错误。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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