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是有关机关发现或者依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由于各种原因仍然有可能存在错误。
为最大限度地纠正确有错误的已生效判决、裁定,保证有罪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法律追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同时也为了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出申诉的是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接受申诉的机关是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指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终审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当申诉引起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不同于原判决、裁定的新判决、裁定,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作出中止执行原判决、裁定的决定时,才能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认为申诉符合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对于申诉不具有规定的情形,原判决或裁定正确,申诉无理的,应当驳回申诉,并将驳回理由告诉申诉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