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是在立案以后。“立案”,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二,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范围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应该是该犯罪行为严重危及社会安全、危及大众民生。
第三,公安机关对上述案件是否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要“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也就是说,虽然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对上述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只要办理上述犯罪案件都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而是要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打击犯罪的需要,同时也涉及公民、组织的基本权利。因此,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一定是在使用常规的侦查手段无法达到侦查目的时所采取的手段。这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一个重要条件。
第四,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也是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条、反间谍法第十二条、情报法第十五条的表述。
第五,本款规定的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