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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哪些人员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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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 10:30:27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根据本款规定,下列人员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1)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之所以规定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主要是考虑在公诉案件中,有的被害人已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可由其近亲属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规定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是考虑一些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他们的一些权利,包括诉讼权利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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