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根据本款规定,下列人员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1)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之所以规定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主要是考虑在公诉案件中,有的被害人已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可由其近亲属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规定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是考虑一些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他们的一些权利,包括诉讼权利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