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虐待俘虏罪,是指军职人员对被我军俘获不再进行反抗的敌方人员,实施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
构成本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对俘虏实施了虐待行为。
“虐待俘虏”,是指违背人道主义,违反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和我军的俘虏政策,对被我军俘获后不再反抗的敌方人员,进行肉体上的摧残,或者生活上不给予人道待遇的行为。
优待俘虏,给予俘虏以必要的人道主义待遇,是我军一贯坚持的政策,也是符合我国承认的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的基本原则的。
虐待俘虏的行为,违反了国际公约和人道主义,败坏我军声誉,不利于瓦解敌军工作的开展,应当坚决禁止。对于被我方俘虏后,继续进行反抗,甚至行凶逃跑的敌方人员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不能认为是虐待俘虏的行为。
2.必须是情节恶劣的虐待行为才构成本罪。
“情节恶劣”,是指虐待手段特别残酷的,虐待伤病俘虏的,虐待俘虏造成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等情况。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