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高某甲基于获取高息牟利的主观动机,客观上实施了高利转贷的行为,但因他人案发,致常人有望收回成本并获取高于贷款利息的牟利结果意图最终未能实现。
案例索引(2015)易刑初字第43号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10日,被告人高某甲为获取高息,将易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街信用社所贷的其中100万元贷款以高于贷款利息出借给李某某,至同年5月9日,李某某以还本金或支付利息之名给付高某甲款项49.6万元,尚欠51.4万元。其间,被告人高某甲支付该100万元贷款利息3.875万元。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高利转贷罪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达数额较大以上的行为。据该法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高利转贷罪系结果犯,违法所得数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以上的追诉标准才构成本罪。被告人高某甲基于获取高息牟利的主观动机,客观上实施了高利转贷的行为,但因他人案发,致常人有望收回成本并获取高于贷款利息的牟利结果意图最终未能实现,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甲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人高某甲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